,一个大队支书的日记,,在群众大会上做的交代,时间是1966年。
以下是这位支书的交代:
关于投机倒把:
1、1961年,我拿自己家的老母猪产的几个猪娃子到定西去卖,卖出去四五个。
2、1961年,我拿了25斤小麦到天水卖了,然后买回来一些土布。
3、1962年我去天水买了些土布,拿回来高价出售,共赚利90元。
4、1962年拿自己的扁豆100斤,去天水出售,换了5个锅,两个在定西卖了20元,3个换小麦90斤。
5、1963年11月,将自己的猪肉带在兰州出卖60斤,每斤价8角,获利48元。
6、1964年,去兰州拿猪肉20多斤换水烟10多墩。
关于贪污、盗窃、挪用:
1、1960年7月,我去麦地里剪过一次麦穗,被发现逃跑,连口袋都丢了。
2、1960年挖洋芋时,我偷了1筐子洋芋。
3、1960年,我和别人私分了15斤小麦。
4、1963年冬和64年春,贪污油坊里的款40元
5、1965年前半年,挪用大队公款10元,后半年归还了。
6、1964年春,卖油坊油渣60斤,每斤价3分,获利1.8元
(解释:“投机倒把”:投机倒把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一个特殊罪名。“投机”就是“市场”缺什么东西,立即买入买出。“倒把”就是“转手”的意思,就相当于现在说的几级供销商一样。这二者实际上差不多,就是个人私自增加了商业流程,,所以要严惩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,几乎把带有盈利性的经商活动,都视为投机倒把,作违法处罚。 1997年《刑法》修订取消“投机倒把”罪。 )
看看这个交代,你有何想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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